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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次数:     来源:

 

启东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启农产委20152
 
 
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现将《启东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启东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启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启东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鱼塘、水面、荒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产及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政策明确后才能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
(二)交易行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
(三)标的物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交易的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额1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和管理;1万元以下的由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应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简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说明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理由、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决议;
(三)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四)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核登记、权属确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交易机构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在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登记交易的,交易资料须同时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交易信息,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物的名称、交易形式、交易性质、交易的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标的物的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标的物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信息发布期间向交易机构报名、缴纳保证金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机构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引导双方进行洽谈。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交易机构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转让的,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转让方所在的镇(区)农经站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管理规定要求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交易标的物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