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亿万农民权益等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通过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三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01
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02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03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明确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