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推动我市农村产权规范流转,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建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培育全市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市场。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要求为指引,计划从2015年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为主的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公平规范的原则。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在交易平台运作。
三、机构设置
(一)建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快农村产权改革进程,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规则审核和重大问题调处等职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农工办。
(二)建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市农工办牵头筹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服务窗口设在市政务中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三)设立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作正常的基础上,将业务逐步延伸到各镇(园区)。镇(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现有的镇(园区)农经部门为基础搭建,负责本镇(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履行小额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资源的产权交易(包括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交易范围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荒水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二手农机具、二手渔船所有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五、实施步骤
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运作阶段(2015年3月~2015年7月)。主要做好学习考察、方案拟定、机构搭建、场地装潢、制度设计、软件开发、人员招聘、业务培训、挂牌运作等工作。
(二)扩大试点阶段(2015年8月~2016年6月)。按照分类运作的要求,在总结第一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选择3个镇(园区)进行试点,建立镇(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探索镇(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作办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起)。围绕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的思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形成覆盖全市的市、镇(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两级网络。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市农工办作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相关制度制订、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务中心要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立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市住建、农业、海渔等部门要根据交易内容,牵头制订相关交易规则。
(二)健全配套政策。为推动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完善制度建设,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出台《启东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细则,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入交易平台规范运作,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要安排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