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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来源:

 

通委农〔20184
 
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委农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切实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的相关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一)实行公开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入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2、重大集体资产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
3、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按交易规模大小分别由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划分标准由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
(二)实行全程监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对交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1、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3、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5、不按交易合同约定缴纳交易资金的;
6、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妥善处置交易纠纷。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不履行交易合同或变相霸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发生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一)实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准入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准入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和门槛,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入方(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和诚信等方面进行监管和审核,从而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分为事前资格准入、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限制准入等方面。
1、事前资格准入。事前资格准入是指通过前期审核(审核前置),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履约情况、资信情况和已经营土地情况等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认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流转招投标交易:
1)流入方为自然人
一是流入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个人资信情况证明的;
二是流入方经营项目不符合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
三是流入方在本市土地流转有不诚信记录的。
2)流入方为非自然人
一是流入方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
二是流入方经营项目不符合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
三是流入方在本市土地流转有不诚信记录的。
2、事中监督管理。事中监督管理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鉴证,采取合同规范、用途监管等形式,规范土地流转,防范风险。事中监督管理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主动作为,发布预警并进行干预:
1)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支付流转费用的;
2)改变土地用途的;
3)未经村和流出方书面同意,对外再流转(转包)的;
4)经核实,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事后限制准入。事后限制准入是在流转过程中出现违反流转合同条款,终止合同,退出流转的监管。
(二)建立土地流转违约单位和个人信息互通制度。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汇总报市,相关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通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其交易报名资格。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各地要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严禁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
三、加强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不执行政策、人为造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强化考核导向。各地要切实制订科学合理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考核办法。一是在考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的同时,更要注重考核合同履约及租金收缴情况;二是在考核当年流转交易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考核上年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三是各级财政在给予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资金扶持时,不仅要考虑初期建设规模,更要考虑整个项目周期,防止出现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118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1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