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南京市六合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关于印发《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印发《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委农〔2017〕35号
 
各县(市)区委农办、开发区农工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开展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纪办发〔2017〕26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农经〔2017〕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完善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 年5 月30 日
 
 
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各项收入、收益、接受投资、补偿补助、赞助费、专项款及借贷或往来形成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镇(街道)农经站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按委托权限和相关文件规定监管资金收入、支出及其他相关财务工作。单独记账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规范使用票据,即: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内部结算凭证和江苏省南通市农民承担专用票据。需要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六条 镇(街道)农经站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各种票据领购、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实行换领制度,村级所有收款票据必须实行电脑打印,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入账票据进行核对。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由村级报账员(村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经民主决策通过的财务收入预算,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等经营性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镇(街道)农经站收到村级报账员传递的资金和票据时要与建立的合同台账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督促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应收款项时须与账面记录相核对,应收款项的减免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街道)农经站要及时反馈应收款项账面结存情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或个人垫支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项专项款、土地补偿资金,须存入专项存款账户或交镇代管,同时建立各项专项款和土地补偿资金台账,及时反映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出售等形式发生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资产所有权价值的依据,经民主决策后签定相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拍卖、出售集体资产的收入应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并以相关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收取。所有资产的变动和招租必须经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投资时须分清投资目的,要求投资后享有成员资格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出资价值应高于具备成员身份后可享有的资源性资产价值和评估后可享有的净资产价值之和。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缴存镇(街道)农经站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镇(街道)农经站进行统一管理。村单独记账的,要把收取资金及时足额存入村级账户。
 
第三章 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镇(街道)农经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情况进行盘点,对发现的资金“长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提出意见,按职责权限经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镇(街道)农经站要督促村会计(村级报账员)及时取得各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与账户余额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或记账错误,按相应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委农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通知》(通委农〔2012〕56号的要求,在通过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招标确定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并在招标确定的银行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收入和上级部门拨付的各项专项款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村账代理的由镇(街道)农经站开设。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网上银行办理经济业务,必须设立网银操作员、网银复核员两个岗位,两个岗位不得一人兼任,网银复核员由镇(街道)农经站代理记账员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并分别设立操作密码,未经复核员复核的经济业务拒绝网银支付。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镇(街道)农经站要结合本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开支审批制度。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经民主决策通过的财务支出预算,厉行节约,保证资金使用效果。资金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等职能中的日常活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财经纪律,符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符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规定,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向开户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本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村务卡”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零星支出时,须按照开支权限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出。发生支出时,须取得相应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并附注明细,按权限经审批签章后,及时报账,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控制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结合年度经营性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及预期工作等因素确定管理等费用标准,纳入年度支出预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取消招待费,确因招商业务招待的需填写招待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包括招待缘由、来客姓名、联系方式、陪客人的姓名等(审批表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并附注招待明细,经村监委会审核后,履行报批手续。镇(街道)农经站要加强预算控制,及时反馈实际支出状况,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级集体组织的各类支出转嫁给下属集体(或个人)、企业。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固定资产须将购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无预算计划或无正常资金来源的,不得购置。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或对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投资经营时,须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投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或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签定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上交集体的经营收益。村集体资金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需动用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支付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主要用于公益设施建设维护,主要包括:村内户外垃圾收集清运、环境维护、道路照明、村内道路维修、水土保护、绿化美化。
2.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政府安排的维稳安保任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防汛防火、防灾减灾。
3. 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报刊费、计划生育管理、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公共社会事业所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专项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级报账员、农经站要密切配合,明确专项款用途,纳入专户存储,严格审批程序,规范使用资金,取得相应原始凭证,保证专项款使用效果。
第三十二条 土地征收中留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支出或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利或分红须纳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以单项收入为依据进行分配,不得跨空分配,不得在弥补亏损、提取集体积累前进行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民主决策通过的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准确计算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分利或分红,并及时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每月定期向镇(街道)农经站上报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发生的账务资料,农经站负责对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程序以及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第五章 内部制度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全面落实“村务卡”使用制度。县级农经部门要根据所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总量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统一核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
第三十六条 建立资金定期清查制度。镇(街道)农经站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账面余额与备用金定额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 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备案制度。镇(街道)农经站和村会计、报账员(出纳员)的任用、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人员个人信息及办理情况资料在镇(街道)农经站登记备案存档。村级财务报账手续由村级报账员(出纳员)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到部门和个人,实行归口管理,并提出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禁止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镇(街道)农经站必须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镇(街道)农经站要加大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至各镇(街道)、村(社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